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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3日 关于507杭州飚车案定罪的一些胡诌 不了解大陆的法律,对法官应该如何定罪和量刑不敢妄言,只能牵强附会地从法律宏观的角度对该案刑事责任认定表达不同的意见。
个人以为谭卓案肇事者当以故意杀人罪论处,这倒不是为了奉迎力主严重惩处主犯的民愤和舆论,也不是基于当前社会某些人士阴暗的仇富心态,而是觉得谭卓案符合故意杀人的构成要件,与主管部门认定的交通肇事罪以及舆论所呼吁的危害社会安全罪比,更能反映案情的本质。
很多人以为故意杀人罪,即谋杀罪需谋定而后动,也就是说主犯需有杀人的意图,很显然胡斌行为之时未有杀害被害人的意图,因而不具备杀人的动机。这种对犯罪意图的诠释并不完整。事实上谋定后而杀人,只是符合了杀人的直接故意。很多情况下犯罪人不能预见到谁会被杀,但可以知道有人会被杀,比如肇事者胡某,在高速开车之时,应该能够预见到以这样的车速在闹市区行驶是足以造成伤亡事故的,明知如此,不采取任何措施趋利避害,依然故我。 对超速可能带来的人员的伤亡漠视态度,主观上接受犯罪结果的发生。这符合犯罪的间接故意, 这一学说为欧洲大陆很多刑法理论所支持。经典案例之一是俄罗斯的乞儿案,在俄罗斯很多儿童被父母斩断手脚送到街上去乞讨,很多儿童因为伤重而身亡。 于是父母自然被送上了审判席. 很显然父母不具备杀害子女的直接故意,但是在行为时预见到子女死亡的结果,而采取放任的态度,主观接受了结果的发生,所以应当以故意伤人罪论处。
至于交通肇事罪和危害社会安全罪的本质是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固然犯罪除了伤及个人还危害到整个社会的利益,然而在一个人本的社会,我们首先面对的是一个鲜活生命的永远沉寂,其次才是整个社会安全受到威胁. 显然杀人罪比危害安全罪更加显得"文要对题". 如果肇事者胡某只是超速驾车,就像一个罪犯拿着枪在街上走一样,我不反对用危害社会安全罪问责, 但问题是现在有人的生命被无端端的剥夺,就好比那个持枪犯在街上杀了某人,此时我们还能说他只是危害到公共安全吗?
理解了这点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在英美很多超速伤人致死的嫌犯被指控谋杀,而在葡萄牙这样的判例更是屡见不鲜。
当然用明朝的剑斩清朝的官本来就是乱扯蛋,但有些思想拿来借鉴参考也是无伤大雅,至于说清朝的官会拿出什么样的剑,我们还是拭目以待吧。
5月5日 河南高院有了“陪审团” 发表意见供法庭参考 (ZT)近日,在河南省驻马店市遂平县礼堂内,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公开审理梁红亚死刑上诉一案。与第一次庭审不同的是,旁听席第一排坐着8位特邀代表——此次庭审的“陪审团”,这也是河南省高院首次尝试“陪审团”参与死刑二审。
“陪审团”熟悉当地情况
庭审正式开始前,河南省高院刑一庭庭长、本案审判长潘家玲特别说明:“今天专门邀请了当地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干部和群众代表参加庭审。庭审结束后,请他们对一审的定罪量刑是否适当发表意见。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最严厉的刑罚手段,死刑案件的审理,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敏感度高。请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干部和群众代表参与到死刑二审中来,是因为他们熟悉当地的情况,对犯罪分子该不该判死刑,是有发言权的。他们的意见有利于法院依法审慎地处理好每一起死刑案件,确保死刑判决的最佳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而且通过他们的参与,有利于开展法制宣传,增强群众法制观念,起到警示作用。”潘家玲说。
叫“评审团”更合适
在潘家玲看来,“陪审团”更合适的叫法该是“评审团”。“评审团”与西方的“陪审团”还是有着很大的区别。潘家玲说,英美法系的陪审团成员是全程参与审判,任务主要是认定事实,而对于法律的技术性操作则专属于法官。通俗地说,陪审团乃是由“外行”定罪、“内行”量刑。
而“评审团”则不然,它的作用是两个,一是监督法官的言行举止、审判作风;另外一个就是反映民意。毕竟评审团成员的法律专业知识有限,所提出的意见对合议庭是个参考,不能左右合议庭的意见。
潘家玲说,有些案件即便民愤再大,评审团成员一致认定该判死刑,但合议庭认为不该判处死刑,也不会判处死刑。相反亦然。
潘家玲介绍,目前,“评审团”制度,主要适用在一些重大、复杂和敏感的案件中,河南省高院仍未形成一个书面制度。对“评审团”成员的构成,潘家玲认为,应以7至9人为宜,一般为案件当地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民(市民)代表及组织代表。
谨慎把握死刑审判标准
“引入"陪审团"制度,源自今年春节之后上班第一天,河南省高院院长张立勇组织召开的全院大会。”潘家玲说,那次会议上,张立勇院长提到,要深入开展“马锡五审判方式”,包括学习借鉴西方审判工作的先进经验。
张立勇说,人民法院离开人民群众的支持将寸步难行,将群众意见作为死刑判决的依据之一,并非脱离法律进行民意审判,而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更加谨慎地把握死刑的审判标准,顺应人民群众的意愿,以最严格的标准和最审慎的态度适用死刑这一最严厉的刑罚,以求取得最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何谓“马锡五审判方式”(新闻辞典)
抗日战争时期,马锡五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时创造的群众路线的审判方式。其主要内容是简化诉讼手续,实行巡回审判、就地审判。在审判中依靠群众、调查研究,解决并纠正疑案与错案,使群众在审判活动中得到教育。此后,人们把贯彻群众路线,实行审判与调解相结合的办案方法,称之为“马锡五审判方式”。
(作者王红伟据《河南商报》报道) (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 (责任编辑:黄芳) 2月18日 关于婚姻分产制度的一些遐想我说,婚姻分产制度是种"冷酷"的制度.
当时我用了"冷"这个字眼, 因为一时想不到葡文冷酷怎么说..接着解释道将婚前婚后取得的财产分开归个人,是对夫妻关系漠视和不信任, 这表示夫妻双方在缔结婚姻之时,对未来婚姻关系破裂的一种预见, 从而采取的未雨绸缪的手段. 将双方各自的财产一分一毫算计得清清楚楚, 这样来一旦某日一拍两散,劳燕东南飞,谁也占不了谁便宜,同样,谁也不会有任何损失.
N君,V君等已婚人事当即反驳, 列举分产制的种种好处,比如在此制度之下,夫妻双方如一人存有债务危机,另一人的财产可以免去受清算之虞, 城门失火而不殃及池鱼, 省却了不必要的麻烦, 不可不谓干净便利.
干净的东西,在我看来,始终脱离不了其冷酷的特质. 比如一种干净的法律制度之所以他透明,确定是因为剔除了相当多的不稳定的因素, 比如说人情事故,
同样,人际关系也可以变得干净,比如朋友间的AA制, 亲兄弟的明算帐. 在比如夫妻间的分产制.
如果说自己跟大多数人是寄望于法律制度的"干净"和确定, 那么在人际关系仿佛则更多地倾向于糊涂帐, 退一步说, AA制分餐,或许勉强可以接受; 亲兄弟间把帐目算的请清楚楚,多少不是个滋味,因为依照惯例,这一幕通常会发生在兄弟反目的时候; 至于夫妻婚姻分产, 天呐! 那将是个多大的人生考验! 一面订立象征山盟海誓的终身契约,同甘共苦的信条, 一面却各怀鬼胎, 分毫必争,惟恐某日梦醒,人去财空..当信任与猜忌, 冀望与怀疑并存, 这将是种何其矛盾的人格体验....
4月14日 法学家的良好意识 一个成功的法学家需要10%的法学知识+ 90%良好意识 (bom senso).
意识这个玩意儿比较玄乎, 你可以理解成是故弄玄虚, 好比高考的时候做历史,政治的选择题,找选择支最长的那一项,总是八九不离十.至于为什么选它, 说不上来:直觉. 如果十次,百次的直觉都是近乎准确的,那么我们就可以说这个学生具备良好的解题意识. 与侥幸不同,良好的意识多一些必然性少一些随意性。
前驻安哥拉大法官的Eduardo告诉我,每次断案的时候,犯人上庭后,双方无需开口,只用一个照面,对方有罪无罪便已了然,接着照例行事,结果往往不出其然,极少误判。当然行迹可憎者可能天性使然,外表坦荡者,未必心地清明,但这些毕竟只会是少数,所以大部分罪犯往往难逃法眼..
无独有偶,现在判决书上法官热衷于用"种种迹象表明" 来为心证结论铺陈。但很多时,组成所谓种种迹象的并不是大量的事实或法律依据,而是法官在证据的基础上形成的主观认定,面对同一个控辩双方都可以利用的证据,法官需要有自己的判断。而这个时候主导判断的不再是纸上的法条或是理据,而是生活经验,处事常识和正确的意识。
有这样一个案例,说一个乘客下了公车,结果脚被夹在车里了,司机没有留意继续开车,结果导致了乘客身体受到伤害.这个司机的行为有过错么,有人说没有,假设公车到站开车门与关车门的时间限制为5分钟,5分钟后准时关门,没错啊; 有些人说虽然有五分钟的限制,但是司机仍然有义务检查乘客是不是已经尽数离开,或者安全下车,司机做法有违其职业操守。同一个情况,如果发生在公共汽车上和发生在火车上结果又各不相同。没有任何的法条可以生搬硬套, 而这个时候靠的是法官自己,用良好的意识作导引,闭目凝神,冥想三分钟,然后找出问题的解决方案。
有句话说, 法官老的好,是不无道理的。 良好的意识来源于丰富的生活的经历, 见多识广了很多事情也都在意料之内,情理之中了。譬如从未谈过恋爱的人,没有家庭或小孩的人,怎么能真切地体会到感情,婚姻,家庭中纷纷扰扰,错综复杂,从而为解决诉讼矛盾找寻一个合情合理合法的方案呢。
8月14日 白话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民法强调民事行为的意思自治. 意思自治这个概念很有意思,说穿了就是你所作的行为是否心甘情愿. 比如你去签一个合同,如果是有人逼着你去签的,那便不能算是心甘情愿,比如你去买副齐白石的画,结果店主用齐黑石的画冒充,你虽然心甘情愿掏腰包,但由于是受人蛊惑,也不能算是心甘情愿。
很浅显的一个理论,当落实到实处,特别是要由法律来明确界定时却很难,为什么,因为谁都不是谁肚子里的蛔虫,谁都无法完全洞悉某时某刻的某人在想什么。譬如人们所表达的意思可能会与其真实想要的意思不尽相同,想买杯雪碧,结果错将七喜当成雪碧带回家,回到家一看,你丫拿七喜蒙人,真不地道,于是要求退货。 又譬如人假想的意思可以与其真实的意思出现分歧,特别是当这种分歧源自于对现实状况的不了解,比如某君一直以为喝雪碧能减肥,买了一大箱,后来被告知碳水化合物只有增肥的功效.......他想买雪碧的意思没错,错误的是促使他去买的动因。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都可能导致买卖雪碧的行为无效。但当然,你雪碧已经喝到肚子里,不可能永远都可以无条件地要求退货赔钱。
法律的趣味性就在于它周全的设计,基本上逻辑上能想到的各个层面,在制度上都鲜有疏漏.
比如民法会追究民事行为当事人是否有过错,比如是否明知故错,或者应当知道而不知道,全世界人都知道喝雪碧不能减肥,你不知道就不应该了,不应该还要求退货更是不可能的了. 属于被逼迫的情况下的民事行为,立法者则会倾向于了解你受逼迫的程度和严重性,恐怖分子拿着ak-47胁迫当事人去买雪碧和小孩子用水枪指着让去买,自然又不能同日而语。除此之外,法律针对当事人要求退货的权利,还有诸多限制。
总之,民法的订立是以保障民事行为,或者是成交率为目的的,而不是取消或者是摧毁交易..,当然,在此基础上,再谈如何保障交易双方的权益,是有意义的。 4月5日 两份令人无言的诉状 律师甲和律师乙分别代表一宗团伙盗窃案的两名嫌疑人提起上诉, 本来双方各位其主,按逻辑走,应该各执一词, 互相推诿责任才是, 但出人意表的是这回甲和乙却表现得分外合作, 居然递交了两份仅是抬头和结尾稍有不同, 而措辞到理据均如出一辙的上诉状:
甲方认为其当事人团伙盗窃罪名不成立, 原因是其警方从当事人A身上搜获的财物远低于其他几名嫌犯, 所以原审判词平分赃物一说无从谈起. 其辩称即便认定其当事人A为犯罪团伙成员之一, 由于所分及赃物价值不高, 故犯罪参与程度也相对较轻.....
乙方十分滑稽地在其为当事人B草拟的上诉状中对甲的诉状作了全文引用, 从标点符号到语气助词,可谓是滴水不漏.
乍一看,甲乙二人, 作为一对哥们的两个律师, 在面对同一场诉讼, 采取同仇敌忾, 共御外侮的态度. 正所谓人多力量大, 一人计短二人计长. 姑且撇开律师操守,独立性原则不谈, 可以说,这样的一种三个臭皮匠的精神, 从情感上是不难理解和认同的.
然而, 稍稍深究, 不对啊, 甲提的论据是在拆乙的台, 没理由乙跟着瞎起哄啊, 比如甲说当事人A获得的赃物较少, 犯罪参与程度较低, 言下之意, 就是其他嫌疑人包括乙的当事人B在内,获得赃物较多, 参与程度较高啊. 乙面对这样的论据,(事实证明当事人B确实获得价值较高的赃物), 没有理由不先用脚趾头思考下, 却毫不犹豫,全盘吸纳呀. 这不是胳膊肘向外拐,把自己人往监狱里推吗......
心平气和,设身处地地分析下B的行为, 可能得出如下结论.
A) 大脑进水了
B) 不是大脑进水了, 就是和人家甲律师有一腿, 欲以输掉官司来搏佳人一笑.
C) 如果不因为一腿之缘, 那么便可归结到其操守问题, 对待自己的工作不够尽心尽责.
D) 倘若不是因为操守问题, 那么便只能用无间道一类的情节为其莫名其妙的行为做一个最无厘头的诠释, 比如律师有黑道背景, 受人之托, 卷入江湖恩怨, 临阵倒戈....... 3月19日 也谈无罪推定 一直以来对源自于西方法律制度的无罪推定原则推崇备至.
一名嫌疑犯, 无论犯下多大的罪孽, 我们的法律制度都可以将其假定成无罪时的原始状态, 然后逐步逐步,通过合理有效的司法程序, 通过正确行使的举证责任, 将其入罪或者是无罪释放....
无罪推定体现了法律对于人类基本权利的维护和保障, 同时亦反映出看似在苛刻的, 不近情面, 旨在抑恶扬善法律条文中其实蕴涵着莫大包容性, 闪耀着人性的光芒.
可以说除却我们的法律制度, 很难有另一种制度, 或是一种类型的人存有如此的气魄.
鲁迅说 不惮以最坏的恶意去揣测, 是反语, 人到了产生这样的内心独白, 便是已然在质疑自己的处世态度,并开始抱存恶念以揣度他人.
逢人慷慨, 疑其居心叵测; 遇人冷漠, 疑其心存芥蒂; 或者不如说其实长期以来, 一直为世人所秉承且彼此心照不宣的是一种有罪推定的态度, 旁人未及出声, 已然先在自己心中入罪备案, 之后便是严加防范, 继而思量如何你来我往, 以怨抱怨.
相形之下, 无罪推定虽已升华为法律体系中的原则, 而之于人的自私性和排他性却格格不入.
天下无贼的傻根, 是一个理想状态的人, 正因为此公绝无仅有, 世属罕见,所以才为大家所喜闻乐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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