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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9日 闲言碎语 背上书包上学堂 关于开学
九月对于做过学生的人来说都是刻骨铭心的.
假期带来的闲逸意犹未尽,转眼便要重新劳筋动骨. 九月是如此的无法抗且不可抗拒. 以致于很多学生从八月尾开始便兴趣索然, 九月初不免挣扎一番,过不了多日,便彻底沉沦苦海了.
只是这苦海对于上班族学生来说,倒未见得有多苦. 一早便已沉沦多日, 味觉系统功能性失调. 所谓学习辛苦,不过尔尔.
之前有同事羡慕不已: 你就好了,准时放工,脱离苦海云云. 我说,不过是从一个地狱迈向另一个地狱而已,实在是欲脱离而不得,毫无乐趣可言.. 可能表述上略有夸张. 且所谓地狱之说,乃大不敬之辞,是万万不能被老板知道地...........
关于爬山
要上学就要爬山,这是哪门子规矩?
没错,在澳大这就是规矩.
仁者乐山,澳大的创始者是不是仁者,不得而知,但87.5%是位登山运动的爱好者,或者是有一个会当凌绝顶,一览众山小这样情怀的高人.
满足其个人情怀,却连累广大学子每天一早负笈登山,上下午都有课的,还要一日登山两次。有兴致的时候,不妨爬爬山当作锻炼,听听鸟语花香, 瞅瞅过往漂漂的学生mm,没兴致的时候,便只能在山下等半个小时一辆的接驳巴士,但即便如此,到了山顶巴士站,还需要翻越一个与地平面成72度角,迷你珠峰式的山包才能到达目的地。 特别是攀登至临近山顶的时候,身体会出现类似男子1000米极点似的体验, 于是重新找回当年操场上"欲仙欲死" 的亲切感觉。
很是有趣。
关于书包
书越读越多,书包越来越沉,其实澳门教委(如果有的话)真是有必要管管大学生的书包问题。
法学院的教材都是1000多页一本的典籍,有时典籍还分册,三册基本上可以撑足一个中学生的标准书包. 这还不算五大法典,还有教授传男不传女,传内不传外的独家秘籍,笔记等等等。
开学第一天N君便带着一个旅行箱上学,初时不解,以为其下课就要赶飞机出远门,后来教授开了书单以后,始佩服这个土生小子有先见之明. 过不多久A小姐也提着一个带两个轮的旅行包上学,又有其他人效仿。只是彼等有小车接送,无负重搭巴士之虑。 而我以步代车,每天不免与33号巴士满载的宾哥宾姐,大伯大妈热血接触一下。 旅行箱搬运之法,无疑增加了本人在车上的实用面积,减弱了本人的战斗能力,实不足取也。
10月10日 人与人格权,民法之基石 (民法八原则之一 人本精神) 澳门民法,作为私法之内核,旨在规范个体之间的关系, 是共同的且普遍的私法。澳门民法几乎全盘吸收了了葡萄牙民法的法条及内涵, 众所周知,葡萄牙民法以德国民法为蓝本, 采纳并沿用日耳曼法系五分民法的框架,因此澳门民法植根于欧洲民法,在继承欧洲民法的" 形式" 的同时,也顺理成章地继承了欧洲民法的"实质", 首当其冲的便是其中的人本精神。
民法以人为本,首先从对人和人格权的认可开始。 人,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均是法律关系的主体,缺乏主体,法律关系便无从谈起,所以Carlos Alberto de Monta Pinto 在刚开始讲述人格权时,就开宗明义地指出 法之存在必须以共同生活的人群为前提, 人类的共同生活开启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所有这些关系诠释为法律层面的权利义务. 所以当我们说法律上的人,言下之意就是说"他"具备成为法律权利和义务之主体的能力。
这是一种技术层面的人,与平时我们以为的有血有肉的人不同, 这样的人可以是血肉之躯 (自然人)也可以是概念化的抽象存在 (法人). 而反过来说血肉之躯却并不一定具备资格成为法律上的人, 比如说航海大发现时代的奴隶,在法律上将其界定为"物"而非"人"。
而这里的讨论重点是"自然人" ,自然人与人格紧密联系,所以 澳门民法典第63条和66条说,自然人之人格始于完全出生且有生命时,止于死亡之时, 也就是说人在则人格在,人亡则人格亡. 所谓法律人格,即指使人能够成为权利和义务主体的特质,是所有人实现自身目的和利益的必要条件。毫无疑问,今天的所有人都具备法律人格。
具备法律人格,即能够成为权利义务的主体,比如可以拥有财产权,可以从事民事活动,可以结婚,可以继承等等, 但是整个权利框架内,总有这么些权利,即便是你身无分文,赤身裸体,孤家寡人,也一定具有的,那便是人格权, 比如生命权,比如身心完整权,比如名誉权,肖像权.....人格权是自生的, 人格权(除姓名权) 出生伊始便自动获得,无需申请,无需批准, 人格权是绝对的,任何人的人格权都应该被任何人遵守, 人格权是不可处分的, 我们无法出售,转让,放弃, 人格权是无法评估的,我们无法象评估财产损失一样给人格权的损益作份详细的数值报告..........等等等等, 总之人格权是每个人权利义务范围中最小最基本最不能舍弃的内容.
所以才会有以下民法典第67条关于人格权的注释: 任何人均承认具有人格权,而人格权应在无任何不合理区分下受保护,尤其是不应分国籍,居住地,血统种族,民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意识形态之见解或信仰,教育,经济状况或社会地位下受保护.
PS 1. 对某些人格权的违反可以构成刑事违法事实. 比如杀人,毁容,毁谤, 身体伤害, 辱骂, 违反人负担刑事责任并承担刑法所规定的相应的刑罚. 也可以仅仅是构成民事违反事实,违反人此时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而法院也会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 比如没收财物, 保全措施等等.
2. 人格权原则上是不可放弃的,但是只要是不违法公共秩序,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加以自愿限制.(民法典第69条), 比如医生可以根据需要,在征求病人同意的情况下,为其进行外科手术,没有取得病人同意而进行的手术属于违法事实 (不可能求得同意除外)。此外,如自愿限制违反公共秩序,比如A要求B帮助他自杀, 该限制视为无效,该事实视为违法事实。
9月13日 不破不立-- 浅谈国际法的正名 关于国际法的正名,或者说何为国际法,法学界一直众说纷纭, 主讲国际法的菲莉帕女士也未能给出一个较为明确的界定. 而是按照以往贯列抛出一堆大相径庭的学说, 以及关于该学说无论是肯定还是否定的意见, 继而冀望学生自己接纳和领悟。
国际法界定标准之一:主体论
顾名思义, 主体论从国际法所指向的主体出发, 最初将国际法定义为规范主权国家间法关系的法律条文。 随着年代的变迁,各国联系的密切, 各种不具备主权资格的国际组织和具备国际法人的实体应运而生。 如上的定义再也无法适应现实的需要,于是法学家查尔斯卢梭将该其进一步完善, 成为“一整套规范国际法主体间关系的法律规章”。 用"国际法定义国际法""用概念本身界定概念”, 这个明显逻辑错误很快便被法学家们所察觉. 终于由Silva Chunha给出目前相对完备的,从主体层面发掘的国际法概念,即一整套规范国际社会所有构成元素间关系的法律规章。
时至今日,主体论的缺陷仍为不少法学家们所诟病, 那就是,许多国际法主体间所产生的法律关系(比如国际购买合同,借贷)事实上根据私法原则为相关国内法所规范和调整。也就是说单凭辨认主体地位,难以确定该法为国际法抑或是国内法
国际法界定标准之二:标的论
按照该理论, 所有国际事务均被纳入国际规章所规范的标的范畴。而国际事务的划分以明确界定国家内部职权和外部职权为前提,换言之份属国家内部职权管辖的为国内事务,如归外部职权管辖,为国外事务意即国际事务。 鉴于此, 标的论的拥护者们将国际法定义为“一整套规范本质上属国际事宜的法律规章“
关于该标准,国际常设法院于1923年2月7日承认:在属国家权限的问题还是属国际社会的问题之间,难以找到一个明晰的,确定的分水岭。 比如国际上争议最大的人权问题, 西方国家将其纳入国际法的范畴,而一些亚洲国家则因为国家主权的关系,认为其份属内政。故此,以内容标的划分有失偏颇。
国际法界定标准之三:渊源论
渊源论将国际法定义为一整套产生自国际社会的法规。 国际法之所以国际并非因为其规范的是国际问题,相反国际问题之为国际,因其源自于国际法规章。 简单地说, 问题归结为,先有国际法规还是先有为国际法所规范的国际事宜, 如此则再度陷入了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怪圈。
国际法界定标准之四:制裁论
制裁论以存在与否强制性司法管辖权为落脚点, 在国内法范畴内,国家法院可自行对违反者强制行使审判权和制裁权, 而在国际法的范畴内,制裁不由国家法院而是由国际社会的其他成员国实施。因此成员国不需要通过仲裁机关,可直接对侵犯其利益的国家做出制裁,国际法称之为自我保护的模式。与国内法不同的是,该制裁不属于强制司法管辖权。被制裁国可以选择接受与否该项制裁。
正如菲莉帕女士所提到的,强调国际法自行制裁的特征,同时也赋予了强国对任何国家予以制裁的随意性,而反之弱国因为自身条件的限制并无能力对强国提出制裁,所以所谓国际法中自行制裁或者说自我保护(autotutelar)其实是有条件的,相对的。
从这个层面上讲,联合国安理会的第三方制裁模式在一定意义上有效地遏制了成员国之间自行制裁的随意性。
以上国际法四论,没有一论做到尽善尽美, 乃国际形势,法律环境日益变迁所致,根据1995年的国际法讲义,法学家们暂时采用主体论的标准作为划分国际法和国内法的依据。
9月21日 普普通通,平平凡凡的一课不得不承认, 当那个肥肥的,腹部套个救生圈的大胡子先生, 走进课堂, 用富有磁性的男中音向同学问好时, 尽管他的音色还是那么性感, 他的眼神还是那么挑逗...我的上下眼皮却迫不及待开始接吻...而当时还不到晚上八点... 强打精神,饶有兴趣的听完机会成本, 理性, 效率等一系列概念之后, 前面一直盘腿而坐的来自莫桑比克的黑姐姐突然向大胡子先生发难, 说什么不太明白, 但见她神情凝重, 眼睛里充满了对知识的渴求, 着实为第三世界的同胞感动了一把.....大胡子先生可能觉的这个问题问到饭碗里, 得意的坏笑几秒钟之后, 才开始解答.....原来是关于相对价格的问题......想必是莫姐姐不懂物物交换的问题.....(汗,之前 一直以为莫桑比克极有可能是现存物物交换经济最完整的国度).
边上的葡萄牙婆婆挺有趣,不停地在纸上画圈圈, 每个概念, 每个句子都一个圈, 和高中教政治的张圈圈有异曲同工之秒, 见我看她,老婆婆还不忘冲我扮个鬼脸,然后接着画........
到九点的时候, 困的有点支撑不住了,不是说大胡子先生的课不好听, 从理性的角度分析,他的讲演水平比教历史的,纯粹用咽喉发声的先生要好的多, 但是眼皮子是不讲理性的, 继续接吻,且持续时间有增强的趋势...
和瞌睡虫斗争了两个小时,善解人意的大胡子先生终于放弃了第三个小时的课程, 此举得到全班同学尤其是莫桑比克的哥哥姐姐弟弟妹妹的响应, 但见他们身着各式服饰, 挎着书包,欢天喜地地率先离开教室, 而葡萄牙老太太也忙不迭的收拾,将一本厚厚的经济学塞到原本就不大的包包里.....
奇怪的是此时的我反到不那么困了...还深更半夜写下以上这段不知所云的文字....莫不是真倒了妈妈常说的见到书本就犯困的年龄? ....如果真不幸被言中, 对着下面的五年, 恐怕真是要感慨壮志未酬云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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