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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30日 伤逝 这些天一直在见证一些事情
见证了世事的无常, 见证了生命的脆弱,
见证了一个昨天还满怀着各种小幸福的小女生是如何逐渐被哀伤吞噬,直至全然被湮没的.
旁观者是冷酷的, 因为他感受不到切肤之痛,或者说有些痛他永远无法代入角色,去真切地感同身受,
但他足以被深深地震撼到,或者说是种残酷的折磨. 就好比眼睁睁地看着戏中的主角逐渐走向沉沦却无力施救一样, 不同的是,我们再也无法只是"略有后怕"地提醒自己: 一切的一切不过是编剧的噱头,不过是杜撰的.
世间的事无常得很真实.
我不知道我此刻的幸福还能存续多久,我不知道和自己思念的人还能见上多少面或是聊上多少通电话.
过去的已经发生, 明天的还不可预知,我们所能掌控的生命唯有此刻而已,
健康快乐地活在此刻既是对逝者在天之灵的告慰, 亦是为明日离去之铺垫.
5月20日 考前行动纲领时间: 5月20日- 6月10日
5月20日 - 物权法
5月26日 - 国际私法
6月1日 - 家庭继承法
6月5日 - 刑法及诉讼法
6月10日- 商法
本着避轻就重的原则, 主攻商,刑法,灵活调整备考策略,
充分利用周末,端午节,儿童节一切可调配的资源,
以麦当劳,开封菜为考试期间餐饮活动主要赞助商,
以中央图书馆和澳大图书馆为主要阵地
排除万难, 永结同心, 誓死如归,力争上游........
为顺利通过大四而奋斗!.
5月13日 关于507杭州飚车案定罪的一些胡诌 不了解大陆的法律,对法官应该如何定罪和量刑不敢妄言,只能牵强附会地从法律宏观的角度对该案刑事责任认定表达不同的意见。
个人以为谭卓案肇事者当以故意杀人罪论处,这倒不是为了奉迎力主严重惩处主犯的民愤和舆论,也不是基于当前社会某些人士阴暗的仇富心态,而是觉得谭卓案符合故意杀人的构成要件,与主管部门认定的交通肇事罪以及舆论所呼吁的危害社会安全罪比,更能反映案情的本质。
很多人以为故意杀人罪,即谋杀罪需谋定而后动,也就是说主犯需有杀人的意图,很显然胡斌行为之时未有杀害被害人的意图,因而不具备杀人的动机。这种对犯罪意图的诠释并不完整。事实上谋定后而杀人,只是符合了杀人的直接故意。很多情况下犯罪人不能预见到谁会被杀,但可以知道有人会被杀,比如肇事者胡某,在高速开车之时,应该能够预见到以这样的车速在闹市区行驶是足以造成伤亡事故的,明知如此,不采取任何措施趋利避害,依然故我。 对超速可能带来的人员的伤亡漠视态度,主观上接受犯罪结果的发生。这符合犯罪的间接故意, 这一学说为欧洲大陆很多刑法理论所支持。经典案例之一是俄罗斯的乞儿案,在俄罗斯很多儿童被父母斩断手脚送到街上去乞讨,很多儿童因为伤重而身亡。 于是父母自然被送上了审判席. 很显然父母不具备杀害子女的直接故意,但是在行为时预见到子女死亡的结果,而采取放任的态度,主观接受了结果的发生,所以应当以故意伤人罪论处。
至于交通肇事罪和危害社会安全罪的本质是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固然犯罪除了伤及个人还危害到整个社会的利益,然而在一个人本的社会,我们首先面对的是一个鲜活生命的永远沉寂,其次才是整个社会安全受到威胁. 显然杀人罪比危害安全罪更加显得"文要对题". 如果肇事者胡某只是超速驾车,就像一个罪犯拿着枪在街上走一样,我不反对用危害社会安全罪问责, 但问题是现在有人的生命被无端端的剥夺,就好比那个持枪犯在街上杀了某人,此时我们还能说他只是危害到公共安全吗?
理解了这点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在英美很多超速伤人致死的嫌犯被指控谋杀,而在葡萄牙这样的判例更是屡见不鲜。
当然用明朝的剑斩清朝的官本来就是乱扯蛋,但有些思想拿来借鉴参考也是无伤大雅,至于说清朝的官会拿出什么样的剑,我们还是拭目以待吧。
5月5日 河南高院有了“陪审团” 发表意见供法庭参考 (ZT)近日,在河南省驻马店市遂平县礼堂内,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公开审理梁红亚死刑上诉一案。与第一次庭审不同的是,旁听席第一排坐着8位特邀代表——此次庭审的“陪审团”,这也是河南省高院首次尝试“陪审团”参与死刑二审。
“陪审团”熟悉当地情况
庭审正式开始前,河南省高院刑一庭庭长、本案审判长潘家玲特别说明:“今天专门邀请了当地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干部和群众代表参加庭审。庭审结束后,请他们对一审的定罪量刑是否适当发表意见。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最严厉的刑罚手段,死刑案件的审理,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敏感度高。请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干部和群众代表参与到死刑二审中来,是因为他们熟悉当地的情况,对犯罪分子该不该判死刑,是有发言权的。他们的意见有利于法院依法审慎地处理好每一起死刑案件,确保死刑判决的最佳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而且通过他们的参与,有利于开展法制宣传,增强群众法制观念,起到警示作用。”潘家玲说。
叫“评审团”更合适
在潘家玲看来,“陪审团”更合适的叫法该是“评审团”。“评审团”与西方的“陪审团”还是有着很大的区别。潘家玲说,英美法系的陪审团成员是全程参与审判,任务主要是认定事实,而对于法律的技术性操作则专属于法官。通俗地说,陪审团乃是由“外行”定罪、“内行”量刑。
而“评审团”则不然,它的作用是两个,一是监督法官的言行举止、审判作风;另外一个就是反映民意。毕竟评审团成员的法律专业知识有限,所提出的意见对合议庭是个参考,不能左右合议庭的意见。
潘家玲说,有些案件即便民愤再大,评审团成员一致认定该判死刑,但合议庭认为不该判处死刑,也不会判处死刑。相反亦然。
潘家玲介绍,目前,“评审团”制度,主要适用在一些重大、复杂和敏感的案件中,河南省高院仍未形成一个书面制度。对“评审团”成员的构成,潘家玲认为,应以7至9人为宜,一般为案件当地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民(市民)代表及组织代表。
谨慎把握死刑审判标准
“引入"陪审团"制度,源自今年春节之后上班第一天,河南省高院院长张立勇组织召开的全院大会。”潘家玲说,那次会议上,张立勇院长提到,要深入开展“马锡五审判方式”,包括学习借鉴西方审判工作的先进经验。
张立勇说,人民法院离开人民群众的支持将寸步难行,将群众意见作为死刑判决的依据之一,并非脱离法律进行民意审判,而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更加谨慎地把握死刑的审判标准,顺应人民群众的意愿,以最严格的标准和最审慎的态度适用死刑这一最严厉的刑罚,以求取得最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何谓“马锡五审判方式”(新闻辞典)
抗日战争时期,马锡五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时创造的群众路线的审判方式。其主要内容是简化诉讼手续,实行巡回审判、就地审判。在审判中依靠群众、调查研究,解决并纠正疑案与错案,使群众在审判活动中得到教育。此后,人们把贯彻群众路线,实行审判与调解相结合的办案方法,称之为“马锡五审判方式”。
(作者王红伟据《河南商报》报道) (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 (责任编辑:黄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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